(2015)铜执字第007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铜陵县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铜陵正国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00774-3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县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钱玉林。被执行人:铜陵正国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查正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民二初字第006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铜陵正国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11033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