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州民初字第2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雍兵与张明久、熊英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雍兵,张明久,熊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州民初字第2471号原告雍兵。委托代理人付民,四川百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宗懋,四川百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久。被告熊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雍兵诉被告张明久、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雍兵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雍兵撤回起诉。审判员 岳小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