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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庙民初字第0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兵与祁正直、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兵,祁正直,李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庙民初字第01241号原告李兵。被告祁正直。被告李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军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