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庙民初字第0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兵与祁正直、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兵,祁正直,李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庙民初字第01241号原告李兵。被告祁正直。被告李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军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