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寿光市圣城街道高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贾世海、桑克俭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市圣城街道高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贾世海,桑克俭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1064号原告寿光市圣城街道高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告贾世海。被告桑克俭。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光市圣城街道高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贾世海、桑克俭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寿光市圣城街道高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5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寿光市圣城街道高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光市圣城街道高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学锋审 判 员 田文远人民陪审员 付丽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桂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