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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2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廉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2976号原告王某某,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西四路中央储备粮渭南直属库,居民。被告廉某某,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老火车站陇海线,居民。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艾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诉称:被告廉某某于2013年5月30日向原告王某某借款现金40000元整,至今没有归还。为此,现诉讼要求被告廉某某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赔偿原告王某某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审理中,根据原告王某某诉状所提供被告廉某某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均无法找到被告廉某某,原告王某某现亦无法提供被告廉某某准确地址和联系方式,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被告廉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退回原告王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艾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