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2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伟与宁波保税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伟,宁波保税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2137号申请执行人张伟。被执行人宁波保税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希良。申请执行人张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甬保劳人仲案字(2015)第85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9月2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宁波保税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2015)甬仑执民字第2137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3818.26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旗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玮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