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执异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吴熙与辽宁宏缘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熙,辽宁宏缘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执异字第62号案外人:常宏,*。申请执行人:吴熙,*。被执行人:辽宁宏缘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郑宝信,职务:*。委托代理人:吕贺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熙与被执行人辽宁宏缘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常宏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常宏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常宏自愿申请撤销异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常宏撤回异议。审判长 顾志军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王艳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薪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