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民初字第02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庞某与尹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尹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2018号原告庞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赵利,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孙宜波、XX,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庞某与被告尹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庞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庞某承担。审 判 长 姜霜菊代理审判员 马雪松人民陪审员 马维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超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