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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初字第02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庞某与尹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尹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2018号原告庞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赵利,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孙宜波、XX,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庞某与被告尹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庞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庞某承担。审 判 长  姜霜菊代理审判员  马雪松人民陪审员  马维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超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