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执字第00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景喜、张臣华、李景奇、张志香、刘东升、李倩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县支行,李景喜,张臣华,李景奇,张志香,刘东升,李倩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4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县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四新街。法定代表人林丽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景喜,男,195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大洼县唐家乡朱家村。被执行人张臣华,女,196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大洼县唐家乡朱家村。被执行人李景奇,男,195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大洼县唐家乡朱家村。被执行人张志香,女,195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大洼县唐家乡朱家村。被执行人刘东升,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大洼县二界沟镇碾房村。被执行人李倩倩,女,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大洼县大洼镇桥南街。本院在执行(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1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景喜、张臣华、李景奇、张志香、刘东升、李倩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艳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