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5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周文锦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文锦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5764号罪犯周文锦,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2009)穗中法刑二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文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周文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周文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文锦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11月1日至2015年7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7次;2015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年4月至2014年6月累计获得嘉奖14次)。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该犯累计扣3分(2013年12月18日因脱离互监组擅自活动被扣2分;2014年10月15日因私藏自制口罩及鞋垫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执行,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文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文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5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华 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