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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执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高海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00355号申请执行人:高海龙,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葛树艳,女,1978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申请执行人高海龙与被执行人葛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泗民一初字第029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葛树艳未按生效法律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高海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限不受执行申请期间的限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4)泗民一初字第029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限不受执行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平审判员 陈再到审判员 陈幼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金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