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执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辉与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辉,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民执字第532号申请执行人李辉,男,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县,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新建路9号。法定代表人孙波,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辉与被执行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工伤待遇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离劳仲案字(2015)第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曲建君审判员 庄 浩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亚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