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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乐法坪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巫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韶乐法坪民初字第168号原告:巫某某。被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增清。委托代理人:杨某林。原告巫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巫某某、被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增清、杨某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巫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1994年打工期间认识、恋爱,1995从××嫁到乐昌××镇××村委会小门组,婚后育有一儿(杨某甲)一女(杨某乙),现在皆已经成年。原被告结婚多年,夫妻感情很差。被告经常对原告家暴,且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将原告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都没收。2012年,儿女学业都完成后,原告因无法忍受被告的行为离家出走,因为放心不下儿女,有时趁其不在家回去看儿女。离家出的三年,夫妻二人更是无任何交流,感情己经彻底破裂,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无夫妻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务。因此,原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某某辩称:被答辩人诉称与我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与事实不符,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离婚诉讼请求。我与被答辩人于1994年打工时相识、恋爱,经过长时间较长时间的交往后双方建立了真挚的感情,1995年双方登记结婚,当时家庭经济较为困难,居住在一间又破又烂的旧房子,但夫妻感情一直较很融洽,虽然语言不多,但互相能相敬如宾,生育一子一女,现在都已经长大外出打工了。婚后,为了把家庭生活搞好,我也努力在外打工挣钱,打工的收入也一直交给被答辩人保管,整个家基本是原告当家做主,经过我们夫妻多年的努力和原告的细心经营管理,在前几年建起了一栋钢筋混凝土的房子,生活渐渐好起来了。被告诉状中称我经常对被答辩人家暴并不符合事实,事实是本人只是有时候脾气不太好,也只是嘴巴上说说而已,说实在的,当初被告家庭那么困难,原告能够坚持跟被告过日子,被告一直都对原告心存感激,怎么会对被答辩人实施家暴呢?这些村中邻居可以证明的。事实上,原告是从2012年开始外出做事,可能是受到外面一些人及社会的影口,思想观念发生变化,造成对被告的看法也逐级转变,在外做事回来就出现对被告看似这也不是、那也不是的味道,有时刻意制造一些事端来跟被告吵架,也曾经向被告说想离婚的问题,当初被告以为原告只是心情不好时说说而已的,也就没有怎么理会,但是,在后期,被告发现原告的一些行为确实有些不怎么对劲,所以有时就会多问几句,这本来也是很正常的事情,但原告却以此说被告对其不信任,而借故不回家。后来被告经多方打听,确实与其一起做事的一男子可能有不正常关系。为此,被告、两小孩及原告的娘家一起做原告的工作,同时被告也主动找到那个男人要求他不要破坏原、被告的家庭,经过前面所做的一些工作,原告确实好转了很多。但是,这次又收到法院的传票和原告的起诉状副本,才知道原告仍然要跟被告离婚,这使我到既痛心也意外,感到痛心的是,原告竟不顾我们夫妻多年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不考虑两个儿女的感受,因一些小矛盾说成我们妻间的感情彻底破裂而提出离婚。感到意外的是,原告虽然在外面做事,但也会偶尔回家,如去年1l月和2015年春节期间都回,又说成分居多年提出离婚。不管原告诉状怎样说,事实是我们夫妻感情是没有破裂的。在此,我也表明我的态度,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对原告之前的一些问题我一定做到既往不咎,希望原告珍惜夫妻感情,回归家庭,打消和放弃离婚的念头,给孩子们建造和睦、温馨、完美的家庭。二、希望被答辩人能够审慎处理我们的婚姻关系,并撤回离婚的诉讼请求,共同创造美好的生活。我长期在外打工,不能对被答辩人及孩子进行关心和照顾。我作为丈夫及父亲,也希望能与妻子与孩子能朝夕相处,但是,作为家庭的经济支柱,为了生活,为了供小孩读书,我必须要负担起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外出打工也只是权宜之计,不得以而为之。我知道,我与被答辩人现在的感情已出现危机,我愿意以最大的诚意,来挽回我们的婚姻。如果被答辩人对我有不满意的地方,或者生活有不顺心、不如意的地方,我们可以通过多沟通解决,同时本人可以做到为了被答辩人及儿女,尽最大努力的完善自己,改掉自己的坏脾气,尽最大努力搞好家庭生活,搞好夫妻感情,我一直对我们以后的美好生活充满希望,希望被答辩人能回心转意,一如既往的理解我、支持我,共同去维护好我们的家庭,撤回离婚的诉讼请求。综上,说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破裂,虽然目前婚姻出现了点危机,但答辩人愿意以最大的努力和诚意挽救我们的婚姻。希望法庭能够多做调解和好工作,使我们能重归于好。经审理查明:原告巫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现均已成年。婚后被告在外打工,原告在家操持家庭,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后因被告脾气不好的原因双方产生了一些矛盾,前几年原告也外出打工,但也偶尔回过被告老家。庭审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认可因其脾气不好导致双方发生一些争吵,但表示会努力改正,请求给予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经调解,原、被告仍各执己见,本案未能调解。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结婚至今已有二十年,并生育一子一女,且儿女均已成年,双方均应珍惜这一段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及共同组建起来的家庭。根据庭审中双方的陈述,双方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在于被告脾气不好,使得原告认为难以与被告相处,对此,希望被告能将其改正的决心付诸行动,双方多加强沟通与交流,相信夫妻矛盾是可以得到缓和的。综上所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只要双方共同努力把夫妻感情经营好,相信夫妻关系可以得到融合和改善,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巫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巫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