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开法刑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唐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开法刑初字第49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XXXX,因本案于2015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5)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关亮云、伍宇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粤JB0A**号二轮摩托车搭载游某由开平市水口镇沿G325线往开平市区方向行驶,驶至G325线92KM+400M路段时,碰撞由何某池驾驶从右往左横过公路的粤JZC7**号轻型厢式货车左后侧,造成车辆损坏及其本人与游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随后,游某被送至开平市中心医院救治,后于2015年8月2日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唐某某被送至开平市中心医院抽取其血液样本送检。经鉴定,被告人唐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262.65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唐某某、何某池各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游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另查明,被告人梁耀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粤JB0A**号二轮摩托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报案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抽血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唐某某亦供认在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刑罚。被告人唐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62.65mg/100ml,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五)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萍秀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美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