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牛初字第00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广文诉吴殿林、何正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文,吴殿林,何正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牛初字第00454号原告:王广文,男。委托代理人:杨恒春,系海城市正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殿林,男。被告:何正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文诉被告吴殿林、何正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广文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殿林、何正国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文撤回对被告吴殿林、何正国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由原告王广文承担。审判员 郭惠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国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