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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牛初字第00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广文诉吴殿林、何正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文,吴殿林,何正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牛初字第00454号原告:王广文,男。委托代理人:杨恒春,系海城市正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殿林,男。被告:何正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文诉被告吴殿林、何正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广文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殿林、何正国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文撤回对被告吴殿林、何正国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由原告王广文承担。审判员  郭惠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国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