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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少民初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少民初字第00325号原告何某某,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杨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何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滕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洪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