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执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闫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礼执字第00203号申请执行人闫某某,女,1985年12月7日生,汉族,现住礼泉县五七路,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5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礼泉县烟霞镇西一村。闫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离婚一案的(2013)礼民初字第0043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1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7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8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王某某于8月21日前给付闫某某孩子抚养费7200元,本院2015年9月24日在西安昆仑银行查询出被执行人王某某的存款,将其扣划,9月28日申请人将该款领取,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3)礼民初字第00432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存文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少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