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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河北某某制造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899号原告许某某,男。被告河北某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河北某某制造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国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翟漫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