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行执审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阆中市国土资源局与张天吉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阆中市国土资源局,张天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阆行执审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阆中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阆中市七里巴都大道。法定代表人许永波,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张天吉。申请执行人阆中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2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阆国土资罚(2014)9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阆国土资罚(2014)9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是:1、责令被申请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167.14㎡给阆中市沙溪街道办事处清溪村8社集体经济组织;2、被申请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167.14㎡上新建的房屋。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阆中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主体合法,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程序正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阆中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阆国土资罚(2014)9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明勇审判员 蔡崇荣审判员 赵 炜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