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张启鹏与张永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启鹏,张永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486号原告张启鹏,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委托代理人曾伟源,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文慧,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永能,男,汉族,高陂供电所员工,住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启鹏与被告张永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启鹏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启鹏以其经慎重考虑,决定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启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3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16.5元,由原告张启鹏负担。审判员 陈 福 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廖佩(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