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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法执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赵立华申请执行黄士民、李翠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立华,黄士民,李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887号申请执行人赵立华,女,51岁,蒙古族,市民。被执行人黄士民,男,46岁,汉族,市民。被执行人李翠华,女,46岁,汉族,市民。本院在执行赵立华申请执行黄士民、李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士民、李翠华与申请执行人赵立华达成和解,于2015年9月28日给付10000元于2015年10月末给付10000元,于2016年11月末每月给付2500元,直至还清为止,利息再付7500元,因为此次和解已经达成,被执行人履行此案将超过六个月执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29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占武审判员  刑云川审判员  谭庆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志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