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执民字第24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与张小水、楼凤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民字第248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负责人:娄永海。被执行人:张小水。被执行人:楼凤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柯商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小水名下位于绍兴市柯桥区玉兰花园御水苑1幢2701室房产[含房屋固定装修,建筑面积644.1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183.97平方米。详见浙经纬(2015)估字第10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琳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