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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2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2329号原告:李某某,女,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某,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闫红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2002年腊月,原、被告登记结婚。2004年2月28日生一男孩。由于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发现被告不务正业。2006年8月31日,被告因诈骗罪,被贵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告为使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耐心等待。被告服完刑后,表态今后一定安心过日子。为此原、被告于2013年3月补办了结婚登记(因之前吵架将结婚证撕毁),目的是为了贷款购置小货车跑运输维持生计。但好景不长,被告将车卖掉,所得款用于自己吸毒、赌博。原告不但好言相劝,被告不仅不听,反而对原告大打出手,实施家庭暴力。2015年8月,被告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综上,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离婚;孩子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承担每月抚养费1000元。被告未到庭,亦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材料: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系婚姻关系。被告未提供证据材料。对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系民政部门颁发,本院予以采信。经对上述证据材料��综合审查判断并结合庭审内容,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0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腊月,双方登记结婚。2004年2月28日生一男孩陈振拓。2013年3月因结婚证毁损,双方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8月11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感情基础较好,虽然共同生活中,双方发生争执,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应判不离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闫红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李瑶一、送达信息:法律文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2329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受送达人送达人送达时间送达方式?上诉状递交地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庭2005办公室二、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