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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民二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2015桃民二初字第247号某银行诉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二初字第247号原告某银行。地址: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144号法定代表人万山,该社理事长。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武潭镇龙山路*号。委托代理人丁孝贤,原告某银行与被告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银行撤回起��。案件受理费2039元,减半收取1019元,由原告某银行负担。审 判 长  朱丹丹审 判 员  刘雅丽人民陪审员  肖正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文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