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陀炎兰与许荣敏、许惠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陀炎兰,许荣敏,许惠彬,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714号原告陀炎兰。委托代理人曹德源,成年。被告许荣敏。被告许惠彬。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军,广西梁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金玉路37、39号。代表人曾家兴,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柏宏,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流市城中路0019号,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陀炎兰与被告许荣敏、许惠彬、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陀炎兰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荣敏、许惠彬、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陀炎兰撤回对被告许荣敏、许惠彬、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财产保全费100元,合计705元,由原告陀炎兰负担。审判员 李棍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