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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2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郭万平诉宣城市东升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2775号原告:郭万平,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宣城市东升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东升,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郭万平诉被告宣城市东升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成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建厂时,原告为被告厂区做硬化工程(厂区地面浇混凝土)。2012年1月18日,原、被告结算,被告欠原告人工工资3.5万元。当日,被告给付原告2万元,余欠1.5万元由被告负责人秦学轩签字确认。此款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13年6月10日给付5000元,剩余欠款1万元,由被告会计王志红签字确认。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拖延至今未给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人工工资1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放弃上述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未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基本一致。另查明,原、被告结算后,原告向被告出具领条的内容为“今领到宣城市东升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20000.00元具立人郭万平2012年1月18日”,被告在该领条上注明“此款系:厂区道路人工费付款贰万元,余款壹万伍仟元秦学轩”。2013年6月1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5000元劳务报酬后在上述领条中载明“2013年6月10日付5000元,余款10000元(壹万元整)2013.6.10王志红”。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被告与原告因劳务用工形成劳务合同关系,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1万元,并有相关条据为证,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经原告催讨后,被告未能及时支付上述工资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万元工资款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宣城市东升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郭万平劳务工资款1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宣城市东升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成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文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