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郯民初字第3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加伟与被告高俊松等民间借贷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加伟,高俊松,刘崇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郯民初字第3146号原告王加伟被告高俊松被告刘崇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加伟诉被告高俊松、刘崇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加伟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加伟负担。审判员 陈铁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安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