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瑜、郭建军与舒城县皖通物流有限公司、马学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瑜,郭建军,舒城县皖通物流有限公司,马学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保字第00098号申请人:张瑜,女,1970年7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人:郭建军,男,1999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同上。被申请人:舒城县皖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马学兵,男,1966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人张瑜、郭建军因与被申请人舒城县皖通物流有限公司、马学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舒城县皖通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皖N×××××号车辆,保全价值3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舒城县城关镇梅河路鸿运10幢505室房屋(房地权证皖舒字第××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舒城县皖通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皖N×××××号车辆。二、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盛吉转所有的城关镇梅河路鸿运XX幢XXX室房屋(房地权证皖舒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祝远高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 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