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0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强大应与重庆爱莲百货超市有限公司煌华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大应,重庆爱莲百货超市有限公司煌华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0817号原告强大应,男,194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爱莲百货超市有限公司煌华店,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双巷子步行街6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代表人曾梅泉,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强大应与重庆爱莲百货超市有限公司煌华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强大应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强大应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强大应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大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强大应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泫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