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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后法执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希姑娘申请哈斯额尔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希姑娘,哈斯额尔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570号申请人希姑娘,女,44岁,蒙,农民,住通辽市科区。被执行人哈斯额尔敦,32岁,蒙,农民,住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希姑娘申请哈斯额尔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1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3月30日移送到我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于2016年1月5日给付15000.00元,剩余每年1月5日150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15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布和朝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 智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