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夏爱军、柳州市名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夏爱军,柳州市名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9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北站路2号。代表人王德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夏爱军。被执行人柳州市名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融安县长安镇新民一区580号。法定代表人韦毅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申请执行夏爱军、柳州市名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北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夏爱军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柳州市名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卓小萍审判员 黄江巧审判员 刘艳慧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青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