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津执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成都新津岷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岷江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肖志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178-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新津岷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正祥,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市岷江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彦军。被执行人肖志茹。本院在执行成都新津岷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岷江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肖志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成都市岷江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其开发楼盘未销售备案的车位进行了查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查封的处置正在进行,被执行人肖志茹的财产本院另案正在进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津执字第178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佳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