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堂民初字第3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易红与蔡红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堂民初字第3184号原告易某某。被告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蔡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易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易某某负担。审判员 钟世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庄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