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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堂民初字第3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易红与蔡红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堂民初字第3184号原告易某某。被告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蔡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易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易某某负担。审判员  钟世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庄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