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5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惠安县路路通汽车租赁服务部与杨亚凤车辆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5403号原告惠安县路路通汽车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惠安县东桥镇东桥街通港路,组织机构代码L4749293-0。代表人张丽玉(系上述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女,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张振阳(系经营者张丽玉的丈夫),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杨亚凤,女,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惠安县路路通汽车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杨亚凤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惠安县路路通汽车租赁服务部于同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安县路路通汽车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惠安县路路通汽车租赁服务部负担。审判员 唐锡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熹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