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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边执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盐边县国土资源局与盐边县茂盛果蔬专业合作社行政非诉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边县国土资源局,盐边县茂盛果蔬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边执字第475号申请执行人盐边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法定代表人符斌,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盐边县茂盛果蔬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法定代表人翁国兵。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非执审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893.7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重新申请立案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明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金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