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孙建永与刘小岗、董术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永,刘小岗,董术波,山东鄄城三江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585号原告孙建永。委托代理人董礼娟,河北朋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2201411238531。被告刘小岗。被告董术波,1974年1月11日。委托代理人张超,男,1984年4月25日生,现住河北省遵化市堡子店镇孟家铺村路南二街58号,身份证号:130281198404250714。被告山东鄄城三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郑营乡鄄菏公路东南环路北,组织机构代码:66672296-6.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旭光里物业楼,组织机构代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组织机构代码:75402020-0.负责人李庆文,职务经理,身份证号:13022619650612001X.委托代理人梁立群,河北三和时代(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2201310810212.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永与被告被告刘小岗、董术波、山东鄄城三江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建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准予原告孙建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孙建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么文国审 判 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闫海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付卫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