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3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厦门海谊楼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高扬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海谊楼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高扬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3773号原告厦门海谊楼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112号24B-4,组织机构代码26008930-4。法定代表人夏传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梅伦,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扬敏,男,195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海谊楼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扬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合法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海谊楼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海谊楼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庄慧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洁霖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