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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民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周永华与温州市豪来邦皮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华,温州市豪来邦皮革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民初字第778号原告:周永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鹏善,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市豪来邦皮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德进。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永华与被告温州市豪来邦皮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周永华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郑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邱 捷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