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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燕琼、廖伯焕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燕琼,廖伯焕,廖玉燕,廖元佳,蔡德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976号申请执行人刘燕琼。申请执行人廖伯焕。申请执行人廖玉燕。申请执行人廖元佳。申请执行人蔡德芬。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洲路25号太平洋世纪广场B座1楼。负责人陈日荣,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燕琼、廖伯焕、廖玉燕、廖元佳、蔡德芬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核实,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已于2015年7月1日将执行款250929.1元汇入本院账户,本院已依法将该笔执行款退还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一初字第164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小娟代理审判员  武清华代理审判员  谭晓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韦军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