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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张海兰申请执行连分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解封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兰,连分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155-2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兰,女,汉族,1981年出生,住所地保定市。被执行人:连分良,男,汉族,1965年出生,住保定市。张海兰申请执行连分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北民初字第7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4月1日向三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其在2014年4月4日内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已达成和解,且申请人同意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连分良名下冀XXX**、京XXX**、京XXX**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