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襄城执通字第00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马有秀与胡文华、全应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有秀,胡文华,全应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襄城执通字第00104-1号申请执行人马有秀。被执行人胡文华。被执行人全应波,系胡文华之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4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胡文华、全应波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限其在2013年10月17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胡文华所有的位于襄城区卧龙镇观音村5组的楼房一幢(下三间上两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胡明杰审判员 乔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建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