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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襄城执通字第00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马有秀与胡文华、全应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有秀,胡文华,全应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襄城执通字第00104-1号申请执行人马有秀。被执行人胡文华。被执行人全应波,系胡文华之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4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胡文华、全应波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限其在2013年10月17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胡文华所有的位于襄城区卧龙镇观音村5组的楼房一幢(下三间上两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胡明杰审判员  乔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建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