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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检公刑诉(2015)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杨某河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速)初字第633号姓名杨某河强制措施2015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号西检公刑诉(2015)515号指控事实2015年3月15日4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河酒后驾驶鲁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莱西某国道由北向南至143KM+900M,驶入路右侧沟内,车损,杨某河受伤。在送检的杨某河血液中检测处乙醇成分,含量为167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3个月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河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杨某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已缴纳)。责令杨某河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臧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