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洪荣与天津市科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荣,天津市科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297号原告张洪荣,女,汉族,1940年10月6日生,住沧州市新华区千童大道中街志强路家属院4排3号,身份证号码130902194010060920。被告天津市科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方金海,该公司经理。经审理查明,原告认为被告天津市科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已经注销,且无法查明被告下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起诉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洪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振华代理审判员 孙良勇代理审判员 杨建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旭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