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翔民初字第2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水程与方永查、黄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水程,方永查,黄海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翔民初字第2115号原告陈水程,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志斌、林领导,厦门市唯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永查,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海滨,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水程与被告方永查、黄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天课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水程的委托代理人陈志斌及被告方永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海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水程诉称,2014年11月16日被告方永查因需要现金应急,向原告借到现金款项人民币(币种下同)1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5月16日止,被告方永查并保证如期还款,如到期不能履约,愿意将财产财物折价顶账还钱或承担法律责任,被告黄海滨作为担保人对于被告方永查的上述借款承担担保责任,上述事实有两被告于2014年11月16日出具给原告收执的一份《借条》及两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为凭。但是对于上述借款两被告却怠于履行其还款义务,仅偿还了部分利息款,对于全部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均未再偿还,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方永查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17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被告黄海滨对于被告方永查偿还上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方永查辩称,借款属实,但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6%。由黄海滨为该笔借款进行担保也是属实的。利息有偿还一部分。被告黄海滨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方永查因盖房子乏资于2014年11月16日向原告陈水程借到现金人民币150000元,当时双方约定款项于2015年5月16日前偿还,由被告方永查出具了借条,并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3%。被告黄海滨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在担保人栏签字,但未约定担保期间和担保方式。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仅偿付至2015年4月16日前的利息,其余均未予还本付息。原告陈水程遂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诉。上述事实,有原告陈水程提供的借条一份、被告方永查与黄海滨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原告陈水程、被告方永查陈述在案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为证。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方永查向原告陈水程借款1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故原告陈水程要求被告方永查偿还其借款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双方在借款时口头约定的年利率36%,明显高于法定年利率24%,其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黄海滨在借条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约定为借款提供担保,双方没有约定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间,被告黄海滨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且原告在保证期间内请求被告黄海滨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黄海滨应承担150000元借款的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海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永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水程偿还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17日起算至实际执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被告方永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黄海滨对被告方永查偿还原告陈水程上述借款本息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被告方永查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天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陈林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第九十条【借贷之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利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