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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郊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卢海霞与李靖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海霞,李靖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林郊民初字第274号原告卢海霞,女,汉族,1986年10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申增杰,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靖宇,男,汉族,1982年4月3日出生。原告卢海霞诉被告李靖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海霞及其委托代理人申增杰、被告李靖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海霞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农历十一月份典礼,于2008年春天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9年4月20日生育一子,取名李长治,2013年5月5日生育一女。2012年原告和被告准备开一个照相摊位,由被告向原告父亲借12000元购置电脑、打印机等物品,后又陆续借款3000元,但被告好吃懒做,常年不外出打工挣钱,2015年4月份被告全家人辱骂原告之后,原、被告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判决:1、原、被告离婚;2、生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51505.6元;3、被告返还原告陪送物品康佳32寸电视一台,被子8条;4、被告偿还原告父亲债务15000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照像机、打印机、裹塑机、电脑、唐朝碗、唐朝铜镜行装古董;6、请求被告给付原告经济帮助款10000元;7、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靖宇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所称的被子8条只有被子面、借原告父亲是12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农历十一月份典礼,于2008年春天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9年4月20日生育一子,取名李长治,2013年5月5日生育一女。2012年原告和被告准备开一个照相摊位,由被告向原告父亲借12000元购置电脑、打印机等物品,2015年4月份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被告未能适当处理,导致原告与被告分居,���、被告之间并未存在重大矛盾,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所有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应互相扶助、互相理解、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共建平等、和睦、文明的美好家庭,生活中出现的矛盾,也应互谅互让正确处理。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也未递交夫妻感情破裂的充分证据,按现有证据材料,且为了双方子女的健康成长,应不准原、被告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卢海霞与被告李靖宇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卢海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学芳人民陪审员  郝振东人民陪审员  兰晓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向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