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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343号原告金某某,女,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姚某某,男,196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金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唐钦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8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某、被告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语言,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且被告长期喝酒后发酒疯打原告,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姚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姚某某辩称,他与原告在共同生活中虽有纠纷发生,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现愿意改正自己的缺点,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1月5日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生育一子(姚某甲,2006年10月2日出生)。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后,原告于2015年8月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户口页等证据,经当庭询问、质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有一定婚姻基础。婚后夫妻间虽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但尚能相处。原告只要放弃离婚念头,相互信任,相互关心,是能和好夫妻关系的。且原告对夫妻感情已破裂未提供相应证据,故对于原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金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0元,由原告金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4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唐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