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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2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与陈毓敏、黄海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陈毓敏,黄海娟,柳州市天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204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负责人韦孟柏,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XX,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阳博明,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毓敏。被告黄海娟。被告柳州市天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金玉。案由:借款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8月6日。待裁事项:原告中国工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许撤诉。案件受理费351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59.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周芷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卢曼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