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2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与陈毓敏、黄海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陈毓敏,黄海娟,柳州市天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204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负责人韦孟柏,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XX,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阳博明,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毓敏。被告黄海娟。被告柳州市天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金玉。案由:借款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8月6日。待裁事项:原告中国工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许撤诉。案件受理费351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59.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周芷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卢曼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