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河执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飞虹与刘希成、柳林等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飞虹,刘希成,山东富城置业有限公司,柳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252号申请执行人刘飞虹,女。被执行人刘希成,男。被执行人山东富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林,经理。被执行人柳林,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东信证执字第300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刘希成、山东富城置业有限公司、柳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刘希成、山东富城置业有限公司、柳林所有的银行存款1700万元或价值相当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西洋审 判 员  陈 玮人民陪审员  吴 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