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民初字第3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董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3145号原告:董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郭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 判 员 杨 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朱玲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