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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民初字第3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董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3145号原告:董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郭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 判 员  杨 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朱玲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