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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执字第024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四川建联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陕西宇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郑一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建联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陕西宇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郑一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2425-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建联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宇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一兵,男,1952年7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建联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宇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郑一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建联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未民初字第01605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0947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宇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郑一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陕西宇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郑一兵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四川建联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亦无法举证新的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执字第024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强 来源:百度搜索“”